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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5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事項。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事項。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事項。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與分析及鑑定事項。
六、實施輔導及諮商事項。
七、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事項。
八、輔導性刊物之編印事項。
九、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事項。
十、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學生輔導暨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15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  建立學生輔導資料事項。
三  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事項。
四  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事項。
五  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與分析及鑑定事項。
六  實施輔導及諮商事項。
七  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事項。
八  輔導性刊物之編印事項。
九  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事項。
十  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學生輔導暨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