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3 條
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學生之註冊、編班、編級及課程之編排事項。
三、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事項。
四、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學生課業及技訓成績之考核事項。
六、圖書管理及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事項。
七、校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事項。
八、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事項。
九、與輔導處配合辦理輔導業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13 條
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  學生之註冊、編班、編級及課程之編排事項。
三  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事項。
四  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  學生課業及技訓成績之考核事項。
六  圖書管理及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事項。
七  校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事項。
八  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事項。
九  與輔導處配合辦理輔導業務事項。
十  其他有關教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