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各監、院、所辦事員、委任管理員、主任管理員、科 (課、組、股) 員出缺升補,以各該監、院、所現任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升任為原則。 但亦得以其他監、院、所人員調任或升任之。
各監、院、所辦事員、委任管理員、主任管理員、科 (課、組、股) 員出 缺升補,以各該監、院、所現任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升任為原則。但亦得以 其他監、院、所人員調任或升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