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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 (以下簡稱留用人員)
,指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未具
任用資格之導師及訓導員,於本通則施行後繼續留用者。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以下簡稱留用人員),指依本
  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未具任用資格之導師及
  訓導員,於本通則施行後繼續留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