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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12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止。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2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