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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10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矯訓所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報請法務部核定成績
及格者,發給訓練及格證書,並函知服務機關及銓敘部。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0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矯訓所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報請法務部核定成績及格者,
  發給訓練及格證書,並函知服務機關及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