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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以下簡稱本通則) 第三十一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