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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 12 條
前條所定陳述意見應以書面為之。
無法以書面陳述者,得以言詞陳述,執行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
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
者,應記明其事由。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陳述意見外,得於評估會議列
席陳述意見:
一、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逾五年,評估小組仍認其再犯危險未顯著
    降低者。
二、評估小組委員認有必要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