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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9 條
已決人犯在執行中其應追繳追徵之公有財物,在未執行完結前,暫緩保釋
。
民國 43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第 9 條
(暫緩保釋)
已決人犯在執行中其應追繳追徵之公有財物,在未執行完結前,暫緩保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