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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8 條
犯左列各款之罪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 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至第七條之罪。
 二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
 三 盜匪罪。
 四 製造販賣或運輸煙毒之罪。
民國 43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第 8 條
(適用限制(二))
犯左列各款之罪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 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至第七條之罪。
 二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
 三 盜匪罪。
 四 製造販賣或運輸煙毒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