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條例施行前判處逾七年有期徒刑之人犯,於執行達十分之二時,依前 條規定准予保釋,其判處無期徒刑之人犯於執行達七年時亦同。
(保釋(二)) 在本條例施行前判處逾七年有期徒刑之人犯,於執行達十分之二時,依前 條規定准予保釋,其判處無期徒刑之人犯於執行達七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