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偵查中羈押滿二個月,審判中滿五個月,尚未偵查終結或判決者, 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結之,逾期尚未起訴或判決者,視為撤 銷羈押,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居住。 在審判中之案件因案情繁複或情節重大,經依法裁定或核准延長其羈押或 判決者,得不受前項兩個月之限制。但仍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判 決,逾期視為撤銷羈押,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居住。 在審核中之案件,適用前兩項之規定。
(羈押期限及撤銷羈押) 被告在偵查中羈押滿二個月,審判中滿五個月,尚未偵查終結或判決者, 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結之,逾期尚未起訴或判決者,視為撤 銷羈押,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居住。 在審判中之案件因案情繁複或情節重大,經依法裁定或核准延長其羈押或 判決者,得不受前項兩個月之限制。但仍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判 決,逾期視為撤銷羈押,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居住。 在審核中之案件,適用前兩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