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5 條
已決人犯在保釋期間,如有逃亡或隱避情事,應撤銷保釋,依脫逃罪論處
,保人故縱其逃亡或使之隱避者,依藏匿人犯罪論處。
民國 43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第 15 條
(準脫逃罪、準藏匿人犯罪)
已決人犯在保釋期間,如有逃亡或隱避情事,應撤銷保釋,依脫逃罪論處
,保人故縱其逃亡或使之隱避者,依藏匿人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