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在監獄、軍人監獄之人犯,看守所、軍事看守所之被告,依本條 例之規定處理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適用範圍) 戡亂時期在監獄、軍人監獄之人犯,看守所、軍事看守所之被告,依本條 例之規定處理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