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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 條
戡亂時期在監獄、軍人監獄之人犯,看守所、軍事看守所之被告,依本條
例之規定處理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民國 43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第 1 條
(適用範圍)
戡亂時期在監獄、軍人監獄之人犯,看守所、軍事看守所之被告,依本條
例之規定處理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