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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
管及法律、犯罪防治、教育、心理、社會工作、醫學、勞動或與遴選相關
領域之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專家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遴選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
,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
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5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
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
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
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
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
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
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民國 83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第 6 條
各外役監應聯合成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
由典獄長及其他適當人員組成,逐次輪流辦理受刑人之遴選事宜。
前項遴選作業,法務部應派員列席指導。
民國 83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第 6 條
  各外役監應聯合成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由典獄長及其他
  適當人員組成,逐次輪流辦理受刑人之遴選事宜。
  前項遴選作業,法務部應派員列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