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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
之申請。
受刑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
,得於公告截止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執行之監獄提出申請,執行之監獄不
得拒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4 條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
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
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
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
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民國 83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第 5 條
法務部應就各監獄陳報之名冊資料及受刑人對初核結果不服之意見進行覆
核,並將覆核結果,函知各外役監辦理遴選。
民國 83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第 5 條
  法務部應就各監獄陳報之名冊資料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函知各外役監辦理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