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 式│ │ 編 │ │ │附 │ 一│臺│ 號 │ │ │註 │ │灣├────┼─────┼─────┤: │ │○│ 姓 │ │ │一│ │○│ 名 │ │ │、有│ │監├────┼─────┼─────┤列無│ │獄│ 年 │ │ │冊另│ │○│ 齡 │ │ │前案│ │○├────┼─────┼─────┤請在│ │分│ 罪 │ │ │詳偵│ │監│ 名 │ │ │加審│ │受├────┼─────┼─────┤說中│ │刑│ 刑 │ │ │明、│ │人│ 期 │ │ │未觸│ │移├────┼─────┼─────┤填犯│ │送│刑 算 結│ │ │滿妨│ │外│期 、 日│ │ │之害│ │役│起 終 │ │ │志風│ │監├────┼─────┼─────┤願化│ │執│累 處 級│ │ │將罪│ │行│進 遇 別│ │ │視經│ │調├────┼─────┼─────┤同強│ │查│ 犯 │ │ │放制│ │名│ 次 │ │ │棄診│ │冊├────┼─────┼─────┤。療│ │ │身 健 情│ │ │ 、│ │ │心 康 形│ │ │ 曾│ │ ├────┼─────┼─────┤ 觸│ │ │有遴第一│ │ │ 犯│ │ │無選三、│ │ │ 軍│ │ │違辦條二│ │ │ 中│ │ │反法第款│ │ │ 逃│ │ ├────┼─────┼─────┤ 亡│ │審│最月成否│ │ │ 罪│ │查│近各績減│ │ │ 者│ │人│三項有分│ │ │ ,│ │簽├─┬──┼─┬─┬─┼─┬─┬─┤ 請│ │章│意│志往│1.│2.│3.│1.│2.│3.│ 於│ │ │ │願監│ │ │ │ │ │ │ 備│ │ │ │前獄│ │ │ │ │ │ │ 考│ │ │ ├──┼─┴─┴─┼─┴─┴─┤ 欄│ │ │ │ 不 │ │ │ 內│ │ │ │ 願 │ │ │ 註│ │ │願│ 易 │ │ │ 明│ │ ├─┴──┼─────┼─────┤ 。│ │ │ 受 簽 │ │ │ │ │ │ 刑 │ │ │ │ │ │ 人 章 │ │ │ │ │ ├─┬──┼─────┼─────┤ │ │ │ │ 合 │ │ │ │ │ │審│ 格 │ │ │ │ │ │查├──┼─────┼─────┤ │ │ │結│不理│ │ │ │ │ │果│合由│ │ │ │ │ │ │格 │ │ │ │ │ ├─┴──┼─────┼─────┤ │ │ │ 備 │ │ │ │ │ │ 考 │ │ │ │ └─┴────┴─────┴─────┴──┘ 附 本 志 行 , 式 人 願 ︵ 俾 二 係 前 未 能 申 臺 往 填 參 灣 臺 滿 加 請 ○ 灣 之 遴 ○ 志 選 書 監 願 。 獄 視 編 同 號 放 棄 ︶ 受 , 立 刑 請 書 年 人 核 人 ︵ 列 月 姓 入 名 外 報 日 ︶ 役 部 簽 監 名 章 獄 冊 執 中 附┌─┬────┬─────┬─────┬─┐ 式│ │ 編 │ │ │附│ 三│臺│ 號 │ │ │註│ │灣├────┼─────┼─────┤:│ │○│ 姓 │ │ │有│ │○│ 名 │ │ │無│ │監├────┼─────┼─────┤另│ │獄│ 年 │ │ │案│ │○│ 齡 │ │ │在│ │○├────┼─────┼─────┤偵│ │分│ 罪 │ │ │審│ │監│ 名 │ │ │中│ │合├────┼─────┼─────┤、│ │於│ 刑 │ │ │觸│ │外│ 期 │ │ │犯│ │役├────┼─────┼─────┤妨│ │監│刑 算 結│ │ │害│ │條│期 、 日│ │ │風│ │例│起 終 │ │ │化│ │第├────┼─────┼─────┤罪│ │四│累 處 級│ │ │經│ │條│進 遇 別│ │ │強│ │第├────┼─────┼─────┤制│ │一│ 犯 │ │ │診│ │項│ 次 │ │ │療│ │、├────┼─────┼─────┤、│ │第│身 健 情│ │ │曾│ │二│心 康 形│ │ │觸│ │項├────┼─────┼─────┤犯│ │規│有遴第一│ │ │軍│ │定│無選三、│ │ │中│ │受│違辦條二│ │ │逃│ │刑│反法第款│ │ │亡│ │人├────┼─────┼─────┤罪│ │名│最月成否│ │ │者│ │冊│近各績減│ │ │,│ │ │三項有分│ │ │請│ │ ├────┼──┬──┼──┬──┤於│ │ │陳次及分│次數│積分│次數│積分│備│ │ │報數積 ├──┼──┼──┼──┤考│ │ ├────┼──┼──┼──┼──┤欄│ │ │ 殘 │殘刑│積分│殘刑│積分│內│ │ │ 餘 ├─┬┼──┼─┬┼──┤註│ │ │ 刑 │年││ │年││ │明│ │ │ 期 ├─┼┤ ├─┼┤ │。│ │ │ 及 │月││ │月││ │ │ │ │ 積 ├─┼┤ ├─┼┤ │ │ │ │ 分 │日││ │日││ │ │ │ ├────┼─┴┼──┼─┴┼──┤ │ │ │距 定 積│期間│積分│期間│積分│ │ │ │符 刑 分├─┬┼──┼─┬┼──┤ │ │ │合 期 │年││ │年││ │ │ │ │得 之 ├─┼┤ ├─┼┤ │ │ │ │假 期 │月││ │月││ │ │ │ │釋 間 ├─┼┤ ├─┼┤ │ │ │ │法 及 │日││ │日││ │ │ │ ├────┼─┴┴──┼─┴┴──┤ │ │ │遴第二積│ │ │ │ │ │選七項分│ │ │ │ │ │辦條之 │ │ │ │ │ │法第總 │ │ │ │ │ ├────┼─────┼─────┤ │ │ │志 往 獄│ │ │ │ │ │願 之 │ │ │ │ │ │前 監 │ │ │ │ │ ├────┼─────┼─────┤ │ │ │審 意│ │ │ │ │ │查 見│ │ │ │ │ ├────┼─────┼─────┤ │ │ │ 備 │ │ │ │ │ │ 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