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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2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項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
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8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者,各監獄
應檢具事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民國 83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第 9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第三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者,各外役監當次
不予提解,並應檢具事實轉報法務部備查。
民國 83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第 9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第三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者,各外役監當次不予提解,並應
  檢具事實轉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