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應依第九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 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之監獄。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 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各外役監應將選用之受刑人名冊陳報法務部核定。 法務部應將核定名冊,即行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 獄。
各外役監應將選用之受刑人名冊陳報法務部核定。 法務部應將核定名冊,即行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