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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第九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
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之監獄。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依前條第三項核定之審議結果製作分發名冊,函發各外役
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
民國 83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第 8 條
各外役監應將選用之受刑人名冊陳報法務部核定。
法務部應將核定名冊,即行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
獄。
民國 83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第 8 條
  各外役監應將選用之受刑人名冊陳報法務部核定。
  法務部應將核定名冊,即行函發各外役監儘速辦理提解,並副知各執行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