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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80 條
受感訓處分人其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判決有罪,執行徒刑、拘役或 保安處分合計滿五年以上者,免除其感訓處分之執行,並由感訓執行機關 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