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8 條
移送機關於受感訓處分人體檢合格後,應將移送公函、裁定書送交感訓處 所點收,登記於登記簿上。停止感訓處分之執行者,亦應登記,向最高治 安機關報備,並副知原裁定法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