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3:1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79 條
受感訓處分人結訓離隊後,應於三日內向預定遷入地戶籍機關申請戶籍遷 入登記,並持結訓證明書向該管警察分局報到,以利輔導。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