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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74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致死亡者,應給予卹金,
其卹金應支付其繼承人。
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作業受傷或罹病致結訓後難以營生者,得聲
請核發救助金。但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之卹金及第二項之救助金核發標準,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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