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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58 條
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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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責。
二、禁閉室反省。
三、停止接見。
四、停止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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