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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54 條
對受感訓處分人之考核要領應依照考核項目,針對受感訓處分人日常生活
、言行、嗜好、個性、學習態度、工作表現等,逐項列舉具體事實,記載
於考核手冊。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