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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53 條
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其期間逾三日者,原執行感訓
處所,應檢具各項成績考核表,函送寄禁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考核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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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