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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52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延長感訓處分期間者,重新編等計分。
前項延長執行感訓處分期間之責任分數以二年計算。二年責任總分數為三
六○分,第四第三六分,第三等七二分,第二等一○八分,第一等一四四
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