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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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5 條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最 高治安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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