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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40 條
技藝訓練實施之方式如左:
一、職業訓練施教編組,以受感訓處分人原有專長及興趣為主,分類施教
    ,由淺而深。
二、對感訓處分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國中以上程度志願學習技藝之受感訓
    處分人,得選送接受職業訓練。
三、教育程度較低或甄選不合格,不能接受職業訓練之受感訓處分人,得
    使之參加習藝生產,以學習謀生技能。
四、技藝訓練應實施品學教育,參加職業訓練者,依職業訓練之課程施教
    ;參加習藝生產者,每週施教期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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