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2:5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4 條
感訓處所主管長官每日至少應巡視感訓處所一次,並得定時約見受感訓處 分人,探求感訓處分效果,將有關資料設簿登記。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