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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5 條
天災、事變在感訓處所無法防避時,得將受感訓處分人護送
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前項暫行釋放之受感訓處分人,應於離開感訓處所四十八小
時內,至該感訓處所或警察機關報到。其按時報到者,在外
時間算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逾時不報到者,以脫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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