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9 條
感訓處所不論晝夜均應嚴加戒護,必要時,並得檢查出入者之車輛及物品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