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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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5 條
感訓處所得調用受感訓處分人擔任勤務。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須感訓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等以上,無脫逃及安全顧慮者 始得調用。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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