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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4 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尋仇、滋事、逃亡之虞或其他不宜在該感訓處所繼續執行
之情形者,執行之感訓處所得陳報最高治安機關核准將該受感訓處分人移
送其他感訓處所執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