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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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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1 條
借提機關借提受感訓處分人,應派戒護人員持函至感訓處所洽提。 感訓處所應將借提情形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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