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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0 條
受感訓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領回。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歸入國庫。脫逃者自脫逃之日
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