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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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6 條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攜帶之財物,應作安全檢查,逐項登記,由主管人員妥 為保管,並得限制其使用。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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