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19: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6 條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攜帶之財物,應作安全檢查,逐項登記,由主管人員妥
為保管,並得限制其使用。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