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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0 條
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
心狀況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之參考事項;並建立個案資料。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