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3 條
機關對收容人不吸菸及戒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一次。
前項考評,機關得使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受刑人,監獄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增給當月成績總分一分。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一次至三次。
三、不吸菸及戒菸之紀錄滿一年者,發給獎狀。
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被告,看守所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增加接見次數一次至三次。
二、不吸菸及戒菸之紀錄滿一年者,發給獎狀。
民國 82 年 08 月 16 日訂定
第 13 條
監獄應逐月登錄受刑人之吸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一次,對未吸菸或戒菸
之受刑人,施以左列之獎賞:
一、增加接見一次至三次。
二、增加成績分數。但不得超過考評當月所得教化成績分數之五分之一。
受刑人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發給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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