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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8 條
感訓處分之執行,於受感訓處分人完成調查分類後,依次施以生活訓練、
技能訓練及作業訓練。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8 條
  感訓處分之執行,於受感訓處分人完成調查分類後,依次施以生活訓練、技能訓練及作業
  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