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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6 條
感訓處所對於被拒絕收訓者,應速向法務部報備。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6 條
  感訓處所對於被拒絕收訓者,應速向法務部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