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之受感訓處分人,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訓。 一、罹急性傳染病者。 二、不能自理生活者。 三、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前項被拒絕收訓者,應報告原裁定法院,交原移送警察機關轉送醫院、監 護人、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場所。
新收之受感訓處分人,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訓。 一、罹急性傳染病者。 二、不能自理生活者。 三、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前項被拒絕收訓者,應報告原裁定法院,交原移送警察機關轉送醫院、監護人、最近親屬 或其他適當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