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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因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未滿五年,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感訓 執行機關仍應繼續執行其未執行之感訓處分。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感訓執行機關得檢具 有關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除其感訓處分之執行。 一、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一年以上未滿三年,其行刑累進處遇進入第一級或保 安處分累進處遇進入第一等者。 二、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三年以上未滿五年,其行刑累進處遇進入第二級以上 或保安處分累進處遇進入第二等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