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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41 條
感訓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結訓。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41 條
  感訓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結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