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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6 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作業成績優良者。
四、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
五、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36 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作業成績優良者。
  四、行狀善良足為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
  五、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頁獻者。
  六、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