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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3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進
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者,得停止其累進處遇。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33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進之等無分可扣時
  ,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者,得停止其累進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