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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8-2 條
受感訓處分人貧困家屬救濟金之發給,每戶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千元
。但情形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救濟金,應由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貧困家屬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但情形特殊者,最多可申請三次。
申請救濟金,應由感訓執行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
一、申請救濟金報告表。
二、低收入戶證明書、全戶最近二個月戶籍謄本及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
    難原因之證明文件。
感訓執行機關對於救濟金申請案件,如認為有必要時,應派員實地查證;
有第二項所定特殊情形,再提出申請者,亦同。
救濟金應由申請之受感訓處分人貧困家屬具領。
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第 28- 2 條
受感訓處分人貧困家屬救濟金之發給,每戶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千元
。但情形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救濟金,應由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貧困家屬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但情形特殊者,最多可申請三次。
申請救濟金,應由感訓執行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
一、申請救濟金報告表。
二、低收入戶證明書、全戶最近二個月戶籍謄本及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
    難原因之證明文件。
感訓執行機關對於救濟金申請案件,如認為有必要時,應派員實地查證;
有第二項所定特殊情形,再提出申請者,亦同。
救濟金應由申請之受感訓處分人貧困家屬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