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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8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死亡、受傷、罹病或受感訓處分
人在所,其貧困家屬難以維生者,應發給慰問金或救濟金。
前項所定貧困家屬,以受感訓處分人同一戶籍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為限;
所稱難以維生,指具有低收入戶證明,且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難原因,
致生活陷入困難者。
第一項慰問金、救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
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第 28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死亡、受傷、罹病或受感訓處分
人在所,其貧困家屬難以維生者,應發給慰問金或救濟金。
前項所定貧困家屬,以受感訓處分人同一戶籍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為限;
所稱難以維生,指具有低收入戶證明,且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難原因,
致生活陷入困難者。
第一項慰問金、救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28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生活、技能及作業訓練受傷、罹病、死亡或受感訓處分人在所,其貧困家
  屬難以維生者,應發給慰問金或救濟金。
  參與感訓工作之管教人員,因生活、技能及作業訓練受傷、罹病、死亡,應發給慰問金。
  前二項慰問金、救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發給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