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死亡、受傷、罹病或受感訓處分 人在所,其貧困家屬難以維生者,應發給慰問金或救濟金。 前項所定貧困家屬,以受感訓處分人同一戶籍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為限; 所稱難以維生,指具有低收入戶證明,且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難原因, 致生活陷入困難者。 第一項慰問金、救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
受感訓處分人因生活、技能及作業訓練受傷、罹病、死亡或受感訓處分人在所,其貧困家 屬難以維生者,應發給慰問金或救濟金。 參與感訓工作之管教人員,因生活、技能及作業訓練受傷、罹病、死亡,應發給慰問金。 前二項慰問金、救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發給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