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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4 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尋仇、滋事或其他不宜在該感訓處所繼續執行之情形者,
執行之感訓處所得陳報法務部核准將該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其他感訓處所執
行。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24 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尋仇、滋事或其他不宜在該感訓處所繼續執行之情形者,執行之感訓處所
  得陳報法務部核准將該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其他感訓處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