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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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9 條
借提偵審時間,逾二個月尚未將受感訓處分人送還時,原感訓處所應即查 催,並陳報法務部備查。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19 條
借提偵審時間,逾二個月尚未將受感訓處分人送還時,原感訓所為即查催,並陳報法務部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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